释义 |
律师分析: 1.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4.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5.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6.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7.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8.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 9.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0.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