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离婚一方不同意怎么解决 |
释义 | 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关系确实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感情破裂是客观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律条件,是决定离婚的实质要件;一般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破裂的结果。但多年的审判实践证明,在一些离婚案件中,无效调解并不一定意味着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不能简单地把无效调解作为夫妻关系破裂的依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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