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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的破产具有怎样的特点?
释义
    (1)保险公司在依法经营中发生亏损,而不是在其它活动或违反法规的情况下的破产。
    (2)无力及时赔偿或给付保险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时,这里的及时是保险公司发挥稳定社会作用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自然灾害的保险事故、第三者损害行为的保险责任事故,法律规定保险人都要及时赔偿或给付,从而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可见及时的重要性。约定的经济责任分为赔偿和给付两类,给付又分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的给付和约定期限给付两种,这些经济责任都要用货币履行,而不是用其他的财产。
    (3)破产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同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监督保险公司执法的职能,另一方面是对保险业法的执法职能,即对保险业的管理,这就是说保险公司破产了,它还监督管理谁呢?现有保险市场的主体承担社会保障的能力如何,都需要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同意,法院才可依法宣布破产。
    (4)破产的行为是指终止保险公司的使命,使其不能再经营保险业务。
    一、保险索赔时效是多长时间
    我国《保险法》规定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丧失。人寿保险则是五年的索赔时效。
    但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人寿保险所包含的险种,以避免误以为所投险种是人寿保险而错过索赔时效。
    例如: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就不属于人寿保险。索赔时效的设置一方面可以督促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办理理赔,保证案件处理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保险业务的办事效率,保证保险行业规范性。
    1、不同的险种,索赔时效是不同的,我们在签订保险合约时必须理清楚保险类别。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具体的索赔时效以签订的保险合同上的条款为准,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反复确认索赔时效,保证申请理赔的时候不出现差错。
    2、如果签订的是责任保险,保险事故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此时就要注意保险事故的发生之日是第三人发起请求之日。
    3、对于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被保险人在出险后若向公安机关交付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但是因正当原因事故双方迟迟未作出赔偿。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也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的,被保险人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谨记保险合约的索赔时效,确保在索赔时效内及时申请索赔。
    二、工人意外保险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人身意外险的保险费用是会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进一步的确定,并不是所有人的保险费用都是一样的,大家要能够有所区分。
    三、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
    1.组织形式
    目前世界各国除英国等极少数国家、地区外,均已禁止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经营者必须是法人组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两类。公司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相互公司等形式,非公司制包括保险合作社及其他类型的互助团体。
    2.对保险企业设立的审批
    各国保险监管制度均规定,设立保险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准营业。申请时要提交资本金的证明,以及有关企业的章程、负责人资格、有关条款、费率、营业范围等文件、资料。
    3.停业清算
    保险企业可能因经营不善而破产,也可自行决定解散或与其他保险企业合并。正常解散或合并时应该清偿全部债务或将保险合同全部转让。因经营不善、严重违法或负债过多而停业破产时,除按破产法规定处理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清算程序;保险主管机关可选派清算人员,直接介入清算程序,但一般都尽量帮助保险企业改善经营条件,使其免于破产。
    4.对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对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都要符合监管机关规定的任职资格,在机构设立之前,均需报监管机关审定;另一方面是保险从业人员中从事过保险工作和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应占到60%以上。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人员。
    各国保险法规对此都有严格规定。尤其是对保险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担任相应职务。
    5.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
    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因各国经济制度和体制大不相同,监管的方法也大不相同。英、美等经济发达国家,本国保险业的实力雄厚,对外资保险企业大多采取较为宽松的开放政策;也有少数国家采取严格的限制政策,如日本。而发展中国家均采取保护本国保险业发展的监管措施,以限制外资保险企业进入本国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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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6: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