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清算解散制度概述 |
释义 |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概述:根据《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可因多种原因解散,如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合并或分立需要、被吊销执照或法院决定解散。根据第188条,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分析 公司的解散清算制度如下: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拓展延伸 公司清算解散程序与程序详解 公司清算解散程序是指在公司解散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步骤。首先,公司应召开股东会议,决定解散事项,并选举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将制定清算方案,包括资产清查、债务偿还等。接下来,清算组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解散登记申请,并公告解散事项。在清算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债务清偿。最后,清算组应编制清算报告,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公司清算解散程序的详解包括了具体的步骤、时间要求、文件准备等细节,以确保解散过程合法、有序进行,保护各方利益。 结语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依据《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包括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依法解散等情形。按照第188条规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编制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解散程序确保解散过程有序合法,保护各方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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