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给保险公司提供 |
释义 | 机动车只投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就应当予以赔偿;机动车既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的,先由交强险按照分项责任范围先行赔付,不足时再由商业三责险理赔;机动车只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的,先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范围内扣除该车按照应当投保交强险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 一、责任同等该怎么赔偿 1、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同等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付的顺序是首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机动车之间的同等责任: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付对方,交强险不够的,那么超出的部分由对方承担50%,自己承担50%。 二、交强险脱保商业险是否能理赔 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理赔。虽然交强险脱保,但保险公司显然存在过错,对于其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的免责约定无效。投保人投保了商业险,如作为另一救济手段的交强险不能予以赔偿,则保险公司就应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理赔。 三、财产险赔付后损害方还要赔付吗 保险范围和限额之外有损害的需要赔偿,不然就不需要赔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3、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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