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当得利收益返还范围: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