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的结婚登记情形 |
释义 |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达法定结婚年龄、非自愿、已有配偶、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结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机关不受理未达成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中国内地结婚登记的离婚申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符合条件的结婚申请当场予以登记,发结婚证;自愿离婚且达成协议的申请当场予以登记,发离婚证。 法律分析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的结婚登记情形有哪些?当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否会受理?法律上又是怎样规定的?下文为您详细介绍。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的情形 1、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3、双方均要求离婚,但是子女、财产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 4、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拒绝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5、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齐全的; 6、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7、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手续的。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结婚登记管理机关在以下情况下不予受理结婚登记: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非自愿、已有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而办理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未达成离婚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以上规定均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予以登记或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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