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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规则
释义
    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规则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决定其它审判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主管副院长原则上必须参加(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的除外),审核该法律文书的副庭长、审判长可以列席参加等。
    审委会只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长期以来,审委会对个案的讨论范围甚广,几乎无所不包。事实上,审委会不应对全案进行讨论,只应对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法律适用进行讨论,对于合议庭在庭审中已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审委会在案件事实上争论不休,纯属越俎代庖,浪费时间,因为审委会没有庭审职能,无权就事实问题发表意见。审委会涉足于案件事实,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导致审委会与合议庭职责不分,“人人负责等于都不负责”,发生错案不能追究责任,更易产生司法腐败。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三十九条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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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3:4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