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案件一般到法院判决要多久 |
释义 | 一般来说,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是,有些公诉案件可能涉及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和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流浪人员,如果案件是重大复杂案件,涉及犯罪范围广,取证难易,也可能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判决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1.5个月。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3个月或3.5个月。 四、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4个月或4.5个月。 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9个月。 二、刑事案件再审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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