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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市产假法律规定是多少天?
释义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女性可享受30天的奖励假,使得符合晚婚条件的女性产假总计可达128天,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产假。
    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女性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这就意味着,如果符合晚婚条件,将拥有128天的产假,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及30天奖励假。此外,如果难产,产假增加15天,为143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产假。
    拓展延伸
    北京市产假法律规定有哪些具体规定?
    北京市产假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个具体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产假期间为98天;如果产妇年满35周岁或产下多胞胎,产假期间可延长至128天;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基本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或停发工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享有哺乳假,每天1小时,至婴儿满1周岁。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也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此外,女职工还享有特殊护理假、流产假等一系列相关权益。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充分享受产假期间的休息和照顾新生儿的权利。
    结语
    根据现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女性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这就意味着,如果符合晚婚条件,将拥有128天的产假,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及30天奖励假。此外,如果难产,产假增加15天,为143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产假。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充分享受产假期间的休息和照顾新生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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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5:3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