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在被缉捕人被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 法律依据:《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三、规范移交抓获在逃人员工作,统一移交证明和撤销授权密码 为了规范移交抓获在逃人员工作,防止虚报抓获单位的不良现象,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实行统一的移交、接收证明及“在逃人员撤销授权密码”,立案地公安机关去抓获地公安机关接收被缉捕人前,应向立案地的省级公安机关领取“在逃人员撤销授权密码”,并在接收被缉捕人时,将该密码连同移交、接收证明交给抓获地公安机关。抓获地公安机关依此密码上网确认,并将抓获单位、日期、地点等相关信息填入《在逃人员撤销表》后,存入“全国在逃人员数据库”备案。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在被缉捕人被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公安部将通过网络监控等措施,对抓获在逃人员的撤销信息实施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