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出境定居、低保、连续失业两年以上、职工在职去世、非本市户口离职可以一次全额提取;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只提取一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一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租房每年提取一次;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一年提取一次;突发事件致生活困难同一事项提取一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