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抗诉程序的流程如下: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的,退回人民检察院; 3、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