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党群工作局(挂“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 2.经济发展局(挂“环境保护工作办公室”牌子); 3.建设局; 4.农村工作局; 5.社会事业局(挂“食品安全办公室”牌子); 6.财政局; 7.社会管理服务中心(挂“政法和综治办公室”牌子); 8.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其合署办公); 9.便民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