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要有如下条件: 1、价值性,即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实用性等特征; 2、防护性,即商业秘密应当是已经被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商业信息; 3、秘密性,即商业秘密必须为尚未公开的信息; 4、商业秘密要有的其他条件。 综上所述,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