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荒地开发的补偿政策 |
释义 | 开垦荒地可享受国家补贴,补助标准多次提高,具体金额因地而异。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时,国家会给予合理补偿。根据相关法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等有具体发放形式。建议详细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具体情况。 法律分析 开荒造地,不是所有区域都能享受国家的补贴,详细咨询该区域有关部门,不过开荒造林,国家有补贴的。 第一次调整是2008年荒山荒地造补助标准由50元/亩提高到100元/亩;仅过一年,第二次调整在2009年-2010年间补助标准就由100元/亩提高到了200元/亩;第三次调整是从2011年起,国家再次将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中央补助标准由200元/亩提高到300元/亩。 一般来说,如果是在村集体的支持下开垦荒地,荒地上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补偿多少,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地方上执行也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规定,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要严格执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国家在征收已治理开发的“四荒”地时,对其治理开发成果要给予合理补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具体发放形式。 结语 开垦荒地,应咨询当地部门了解补贴政策。国家对荒山荒地造林有补贴,补助标准多次提高。开垦荒地需得到村集体支持,并应得到相应的人力物力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因地而异,可咨询土地管理部门。治理开发荒地时,国家应给予合理补偿。相关法规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发放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下· 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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