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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再审申请期间判决的执行情况
释义
    申请再审期间判决是否停止执行的原则:民事案件不停止执行,但追索特定费用案件可以中止执行;刑事案件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再审期间不停止执行,但可能改判无罪或减刑至刑满的可以中止执行,并可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行政案件再审决定中止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199、206条,《刑事诉讼法》241条,《刑事诉讼法解释》382条。
    法律分析
    一、申请再审期间判决是否停止执行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就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对行政案件提出申请再审的,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法院决定再审的,原判决的中止执行。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2条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并不会停止其执行。然而,如果再审案件被裁定中止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在刑事案件中,提出申诉并不会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尽管再审期间原判决、裁定不会停止执行,但如果再审改判无罪或减轻刑罚导致刑期届满,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可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对于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裁定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以上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得出的结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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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8:5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