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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回购股权与转让股权是否一样
释义
    企业回购股权与转让股权是两种不一样的行为,企业回购股权是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回购股权条件下,可以购回股权;转让股权,是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权质押与股权质押回购有什么区别
    股权质押式回购正式的称谓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推出的标准化的“股权质押”业务。也就是说:“股票质押回购”也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不是什么新业务,信托、银行、个人都可以直接到中登公司办理,但由于质押的手续繁琐,质权人监控、处置起来很不方便。质押这个业务券商开展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所以交易所和中登把这个业务标准化了,推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T日质押、登记,T+1日客户就可以获得资金。R日还钱,R+1日股票就可以到帐。
    股权继承人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股权继承人只要遭遇下述情形的,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倘若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1、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风险提示:股权继承应该注意以下事项:股权继承应符合公司章程;尊重股东去世之前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继承的约定;尊重继承人与公司原股东的意思表示;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
    股权回购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应当履行两项程序性义务:第一,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二,根据股东及其股权的变化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并记载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额。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各有差异、股权转让的具体交割的时间与方式也可能不尽一致,因此本条并未规定该两项程序义务的履行时间。该两项义务的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依照本法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因此,修改章程本应属于股东会的法定审议和表决事项。但是,考虑股东之间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书面协议或同意、视为同意,本条规定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企业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印花税
    1、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双方缴纳印花税,一般印花税率在万分之五左右。2、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3、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所以这份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方当事人为纳税义务人,需申报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元0.05%=元。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没有缴纳印花税的义务。
    股份转让和股权转让一样吗
    股份转让和股权转让不一样1、股份转让和股权转让的定义不同;2、转让方式不一样,股份转让一般包括股份回购和并购,通常以转让股票的方式进行的,即股份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持有的股票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他人。股权转让必须是由持有人和受让人意思一致才能发生,通常以持份转让和股份转让转出股权;3、股份转让和股权转让的部分限制不同。风险提示: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需要分别注意:1、股权转让时需要注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具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具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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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