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条的担保人有效期为六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1、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和欠款规定的保证期内承担保证责任的,免除保证责任。可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不承担责任。 3、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在还款期后两年内。 如果借条有担保人的,应当写明担保金额和期限。借条中有担保人但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债权的担保期限为六个月,自偿还期届满起计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