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纪检部门接到举报后如何处理? |
释义 |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2.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信访举报方式及受理渠道       1.来信举报。将信访举报材料以信件形式邮寄至大庆市大同区同城路98号大同区纪委监委信访室,邮编:163000。       2.来访举报。来访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大庆市大同区同城路98号大同区人民政府公寓楼1层纪委监委信访接待中心,当面反映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六条 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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