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验资证明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股份有限公司的验资证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内容; 3、股东出资是否真实而有效; 4、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作价是否公平合理。 一、可以证明股权的存在的证据有什么 可以证明股权的存在的证据有: 1、公司章程股东签署章程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含义。公司章程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协议的效力; 2、一般要求各种公司形式都要有规范的股东名册,这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证明; 3、出资证明是股东实际支付资本的行为,出资证明是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 4、验资证明; 5、中国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姓名和出资额;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6、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当事人真正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者实际享有公司股东权利的,公司和其他股东知道或者承认当事人的股东身份。 二、股东出资责任的内容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主要履行以下出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 (3)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然后,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股东在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三、虚假出资定义及表现形式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违反出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等,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虚假出资和未交出资款不同,区别在于前者是无代价而取得股份,行为性质为欺诈。后者是未交出资款也未取得股份,其行为性质为违约。 虚假出资实践中往往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审查认定股东虚假出资必然涉及一个重要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当然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出资的主要证据材料应当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在事实上存在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对于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原则上应当由债务人(包括公司和股东)负举证责任。因此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要求不宜严苛,只要能举出使人对股东出资虚假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法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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