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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管12123进京证怎么办理网上申请
释义
    交管12123不能办理进京证,办理进京证需要在“北京交警”APP上申请。从2020年2月17日起至疫情结束,外地小客车进京证暂停现场办理,一律改为网上申办。可以提前通过“北京交警”APP网上申请办理进京证,待审核通过后,再驾车来京。
    办理流程:
    1、下载“北京交警”APP ;
    2、打开APP首页,点击右侧的【进京证办理】选项;
    3、跳转到注册登录页面,先填写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并登录;
    4、登陆后点击中间的“+”,添加车辆;
    4、输入机动车类型、机动车牌号、发动机号,点击确认;
    5、然后跳转页面,点击申请,选择你的车型;
    6、这时会出现一个阅读注意事项的页面,这个必须阅读最低20秒,有时间限定的;
    7、页面跳转后,需要上传行驶证正面照片、车辆正面照片、驾驶证正面照片、本人身份证照共4张照片,同时输入驾驶员姓名和驾驶证号;
    8、信息填好后,选择进京日期、进京路口,点击提交审核。(注:每次办理进京证固定为7天)
    9、大概2个小时左右便办理完毕,屏幕上便会弹出“进京证”三个字,一个二维码与车牌号码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
    办理须知
    1、每个注册用户同一时间只能为一辆机动车申请办理进京证。
    2、每名驾驶员同一时间只能为一辆机动车申请办理进京证。
    3、用户可提前一至四天预约办理进京证;如果车辆已有有效期内的进京证,可在有效期最后一日预约办理新的进京证。
    4、每辆车每自然年最多可办理进京证12次,每次成功办理的进京证有效期最长为7天;除最后一次外,其余每次办理进京证固定为7天,最后一次按实际剩余天数办理。
    5、进京证办理次数以有效期首日当天年份计次,例如:有效期首日为2019年12月31日办理计入2019年,有效期首日为2020年1月1日办理计入2020年。
    6、进京证天数扣减规则以北京市相关通告规则为准。
    7、进京证提交申请后,不可修改、取消,请您合理规划进京时间。
    8、进京证需自行下载打印,并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侧左下部。便于交管、交通部门检查。
    9、进京证申请不成功的,请按照提示信息修改,或到进京办证窗口现场办理纸质进京证。
    不予办理电子进京证的情形:
    1、驾驶员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信息填写不正确的。
    2、驾驶员或机动车状态不正常的(如: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等)。
    3、机动车在北京市存在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
    4、驾驶员或机动车已存在有效进京证的。
    5、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
    6、其他法律和规定不予办理的情形。
    注意事项
    1、外埠载客汽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通州区全域范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和昌平、延庆、怀柔城区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
    2、各远郊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外省、区、市载客汽车凭进京通行证通行的区域,请以各区发布的通告为准。
    3、未办理进京通行证或进京通行证超过有效期的外省、区、市载客汽车,在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区全域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范围内支路(不含)等级以上城市道路停放的,会根据停放天数相应扣减当年可办理进京通行证天数。
    4、未办理进京通行证或进京通行证超过有效期进入上述范围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5、下列非北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客汽车进入上述范围内行驶,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已领取外埠客运通行证的省际长途客运汽车和省际旅游客运汽车;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6、国I及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禁止在本市五环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行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7、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天禁止所有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含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8、如您申请办理进京证的车辆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可以使用“交管12123”APP进行在线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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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3: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