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伤复发 时劳动者仍在职的,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38条的规定,工伤复发经鉴定确认后,确认需要治疗的,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 医疗的,享受 停工留薪期 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 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