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按照下列标准量刑: 一、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可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