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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百色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条件是什么
释义
    一、百色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中《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三)仲裁委员会章程;
    (四)必要的经费证明;
    (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二、百色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服务窗口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4、首席代表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厅负责人审批
    5、厅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6、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三、百色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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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