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合同无法履行怎么办? |
释义 |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可以主张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 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但其在具体合同关系中是否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可抗力从而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仍需要结合具体合同的根本目的、合同的履行情况、因果关系等因素来加以判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因疫情导致违约,根据疫情的影响,可以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履行的,合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者沟通协商主张延期履行。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三大类,即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突发性事件。 1、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 2、政府行为。如政府颁发的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 3、社会性突发事件。如战争、罢工、瘟疫等突发性事件。 但是,在主张免责、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时,需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 并提交多种证据证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且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并非绝对的免责事由。有两种例外情况: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疫情爆发后签订合同,又以疫情爆发主张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能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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