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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释义
    (1)经营剧毒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监测化学品和成品油,运输工具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经营单位,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甲类经营许可证;上述以外的经营单位向地方、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乙类经营许可证。
    (2)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事先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3)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1)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意后,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执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经审查合格后换证。
    (3)发证机关除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营单位名单外,还应通知同级公安机构、交通部门、工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4)每年1月5日前,各地、州、市将经营单位情况书面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将信息数据库中的新信息一并报送(使用计算机软盘)。
    (5)填写营业执照时,如发现损坏或填写错误,应将损坏的营业执照邮寄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二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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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1:2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