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去哪里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就业困难人员凭以上申报材料,到实际居住地(须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人员,根据申请统一登记,并将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已经调查核实的人员进行公示,并对提出异议和举报电话的情况进行核查。 4、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对公示无异议,符合初审条件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核准后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材料集中报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审核认定。 5、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按月申报、按季审核。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未就业人员,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居民且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无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五)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六)因失去土地落户在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 (七)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 3.残疾失业人员,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失地失业人员,需持乡镇政府出具的完全失地证明;5、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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