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处理被打的职责是什么? |
释义 |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当地的社会如果存在被打这种行为的话,可以及时的向当地的派出所或者说是公安机关来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立案处理,如果说公安机关一直不处理的话,是属于渎职行为,也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六条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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