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要点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 、适用主体范围 《政务处分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即如下几类人员:(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 、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关系 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 三 、对公职人员权利的保障 1.复审复核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2.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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