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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案犯为何会分开起诉
释义
    同案犯抓捕时间不同,起诉时间不同是正常的,该做法属于另案处理。
    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属于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另案处理适用的条件
    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规范刑事案件的另案处理,给出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试图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作明确规定。
    如果仅从此次规范性文件对另案处理所作的定义看,公众似乎无法完全理解刑事案件中另案处理被滥用的原因、现状以及所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刑事案件中的涉嫌共同犯罪、牵连犯罪时,因各种原因不能或不宜同案处理,需要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司法实务情形的核心关键依然是落脚在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上。是故从字面上理解的另案处理,似乎并不会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在有关程序上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只要时间上存在延迟性,那么相关的起诉就会不同,如果没有并案,在形式上就是这样处理的,但是需要自己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这样问题的解决就会有着充足的法律支持,但是需要有关的当事人留意区别。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据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广东、黑龙江、湖北、陕西、河南、内蒙等地反映,有一些县、市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过程中,有的案件因同案犯在逃,影响了对在押犯的依法处理。其中有的超过法定羁押时限,长期拖延不决;有的不了了之,放纵了犯罪分子,引起群众不满。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对如何处理这类案件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新查明的罪行进行起诉和判决。人民法院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判处这类案件。
    (三)由于同案犯在逃,在押犯主要犯罪事实情节不清并缺乏证据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依法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办法,继续侦查,抓紧结案。
    (四)由于同案犯在逃,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押犯的犯罪事实的,或已查明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应予先行释放,在同案犯追捕归案、查明犯罪事实后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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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3: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