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开具参保证明为以下适用范围: 1、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2、依法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果符合以上条件不可以开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