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疾病细则 |
释义 | 我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同时,在有特殊患病或有身体特殊状况的情况下,对于应羁押的被告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糖尿病看守所收押吗 糖尿病属于常见病,不是严重疾病,无论刑事、司法还是行政都可以收押拘留。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不予收押的包括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等。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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