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疾病患者在看守所中的收押问题 |
释义 |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疾病范围主要有精神疾病、急性传染病和重大疾病。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在收押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符合法定情形的人犯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处理。《看守所条例》规定了不予收押的情形,包括患有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的人犯,以及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或生活无法自理的人犯,但罪大恶极且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还有怀孕或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法律分析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疾病范围主要有精神疾病;急性传染病;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生活无法自理的重大疾病。根据法律规定,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凡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 法律客观: 《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拓展延伸 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与监管挑战 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与监管挑战是一个复杂而紧迫的问题。在看守所中,疾病患者面临着诸多困境。首先,他们需要得到适当的医疗保障,包括医疗诊断、治疗和药物供应等。然而,看守所通常缺乏足够的医疗资源和专业人员,导致疾病患者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其次,监管方面也存在挑战。监管机构需要确保疾病患者的安全和健康,同时平衡对他们的监管措施和人权保障。这需要建立合适的监管政策和程序,确保疾病患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因此,解决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与监管挑战需要政府、法律界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以确保他们在看守所中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和监管措施。 结语 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与监管挑战是一个复杂而紧迫的问题。看守所在收押前进行健康检查,对于患有精神疾病、急性传染病或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生活无法自理的重大疾病的人犯,应不予收押。然而,在看守所中,疾病患者面临着医疗资源不足和监管措施平衡的问题。政府、法律界和医疗机构需要共同努力,确保疾病患者在看守所中获得合理的医疗保障和监管措施,以保障他们的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办案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