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如下: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 警告; (二) 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 关闭; (七) 拘留; (八) 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