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容留卖淫者是否适用缓刑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容留卖淫罪不适用缓刑,但对于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不会对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宣告缓刑时,可以限制犯罪分子的活动范围和接触人群。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需执行附加刑。 法律分析 容留卖淫缓刑不可以适用,只要是被判决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就有可能宣告缓刑。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拓展延伸 容留卖淫者的刑事责任与刑罚选择 容留卖淫者的刑事责任与刑罚选择是一个涉及法律和道德伦理的重要问题。在讨论中,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容留卖淫者的行为涉及到对他人的侵害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对于容留卖淫者的刑罚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其个人情况、犯罪动机、社会影响等因素。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容留卖淫者进行社会教育和改造,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但是,缓刑也需要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容留卖淫者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因此,在具体刑罚选择上,应当权衡利弊,综合考虑各种情况,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结语 综合考虑容留卖淫者的个人情况、犯罪动机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对于刑罚选择需要权衡利弊。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可以对容留卖淫者进行社会教育和改造,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然而,缓刑也需要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容留卖淫者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在具体刑罚选择上,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情况,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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