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催告时间需要多久? |
释义 |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催告书下达期间为:从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后起,至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10日内,此期间都可以进行催告。因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三个月内,考虑到催告程序的法律意义,一般应在六个月的诉讼期满前10日进行,这样也不占用三个月的强制执行期。但若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罚款且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因催告书中“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故下达此类处罚决定书的催告书时,应当考虑加处罚款的数额问题,在加处罚款数额明确即加处罚款达到最大数额后,进行催告比较易于操作。 下达催告书是进行强制执行前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提交“行政机关的催告情况”这一材料方可立案。催告作为一个程序性行政行为,并不单独增设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此程序的设立,体现了“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立法原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强制履行义务等”,如果通过催告程序,使相对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从而自动履行义务,即达到了行政的目的,又降低和节约了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还消除了官民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可谓是一举多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强制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催告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体现“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手段之一,各行政机关应合理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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