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催告书下达期间为:从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后起,至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10日内,此期间都可以进行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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