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招标合同一般不可更改,但双方协商一致且经另一方同意可变更合同主体。合同权利义务可转让,但变更主体需经招标程序确认,否则有规避招投标之嫌,违背初衷。 法律分析 招标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更改合同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已经签订合同并开始履行。现在双方经协商一致,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为甲和丙,甲方表示同意。合同的权利义务可概括转让,但变更主体也需得到合同另一方的同意。然而,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是经过程序选定的。若在履行过程中变更合同主体,则新主体并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容易避开程序规定。同时,这样的做法是否违反了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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