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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的通知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职责 第三章 各级保卫部门责任人职责 第四章 营业场所责任人职责 第五章 机关管理监督保障部门责任人职责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治安保卫责任制》(二000年十二月修订)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职责 第三章 各级保卫部门责任人职责 第四章 营业场所责任人职责 第五章 机关管理监督保障部门责任人职责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治安保卫责任制》(二000年十二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交通银行治安保卫责任制》(交银发〔1996〕207号)同时废止。 交通银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二000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内部稳定,保障银行稳健经营,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的指导方针;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防范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三条 治安保卫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要坚持行长负总责,分管副行长组织协调,保卫部门具体负责,部门和营业场所负责人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各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职责 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行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行长为第二责任人。 第五条 各行行长对本行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治安保卫的年度工作计划,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 (二)定期听取分管副行长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汇报,研究工作计划和应对措施。 (三)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 (四)对行员进行治安形势、遵纪守法等安全教育。 (五)抓好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各行分管副行长受行长委托,具体负责本行范围内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具体部署和督促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落实。 (二)听取保卫部门关于治安保卫工作的情况汇报,提出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落实。 (三)组织对行员进行治安形势、规章制度、安全防范等教育。 (四)协调基建、保卫等部门,严格履行新建、改建营业场所的报批手续,保证新建、改建营业场所防范设施达标。 (五)定期检查治安保卫工作的情况。 (六)受理上级行和公安机关下发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整改通知书,并责成有关部门和营业机构整改。 第三章 各级保卫部门责任人职责 第七条 总行保卫部责任人对全行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的职责: (一)制定全行年度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了解、掌握管辖、直属分行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向治安保卫责任人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解决突出的问题。 (三)协调解决管辖、直属分行与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和总行各部门之间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事宜。 (四)检查考核管辖、直属分行及总行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 (五)组织制定全行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及时传递治安保卫工作动态、信息。 (六)组织对管辖、直属分行保卫部门责任人进行培训。 (七)受理管辖、直属分行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请示。 (八)查处本系统发生的重大抢劫、盗窃、诈骗等案件事故,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和公安部有关局报告。 第八条 管辖、直属分行保卫处责任人负有对本行和辖属分支行治安保卫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的职责: (一)制定本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协助治安保卫责任人逐级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及时向治安保卫责任人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二)参与新建、改建营业场所防范设施的规划、施工和验收;提出保卫部门“三定”方案和人员需求的建议。 (三)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组织员工的安全教育;协助人事部门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察,对不适合者提出调整意见。 (四)制定本行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并组织演练;管理本行的金库、运钞车、营业机构安全保障装置和设施,严格管理本行的枪支、弹药,确保绝对安全。 (五)检查本行及辖属分支行、部门、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和问题,下达安全保卫检查整改意见通知书,督促整改。 (六)指导本行及辖属分支行做好抢劫、盗窃、诈骗等案件事故的查处的工作。 (七)检查考核本行及辖属分支行保卫部门责任人工作。 (八)上报本行和辖属分支行的保卫信息和各类案件事故以及查处情况。 第九条 分支行保卫处(科)责任人负有对本行和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的职责: (一)确定有关职位治安保卫责任和目标,逐级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加强检查,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员工进行治安形势和安全防范教育;组织保卫人员的防范技能训练;协助人事部门抓好要害岗位人员的考核考察,对不适合人员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三)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各类案件事故。 (四)管理金库、运钞车、营业场所的报警装置和电视监控等防范设施。 (五)审核、确定持枪人员及范围;严格执行枪弹交接、使用、保管的规定;禁止非执行任务用枪。 (六)检查本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工作和运行情况,以及周边治安环境,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七)遵守国家、地方的消防法规,认真做好防火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规范用电、用气、施工监督审核的管理;制定、落实《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八)查处三类案件事故;协助公安、司法部门调查涉及本行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事故,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查处情况。 第四章 营业场所责任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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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3:0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