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对应由本院受理的各类上诉(抗诉)案件审查立案;审查应由本院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并决定是否再审立案;对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抗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及调解;对立案阶段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审理不服管辖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上诉案件并作出裁决;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处理来信来访(其中,对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来访,由有关审判庭接待处理);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对审限(审理办案的期限)跟踪督办;负责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