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标准如下:1.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2.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3.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4.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法》第2条第1款,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