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哪个部门提出? |
释义 | 行政复议是被动行政行为,具有监督、救济和司法特征,对维护行政主体权益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申请复议的部门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而定,行政相对人可自行选择。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对于行政复议的申请机关,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其申请复议的部门也不同,行政相对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 拓展延伸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部门是哪个? 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部门一般是由各地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具体的受理部门可能因地区而异,通常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行政机构指定的特定机构来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查询当地政府官方网站、咨询行政复议机关或相关法律咨询机构等途径来获取准确的受理部门信息。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准备好必要的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受理部门递交申请。及时了解受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有助于申请人顺利进行行政复议申请。 结语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它对于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申请行政复议时,应了解当地受理部门,并遵循法律程序递交材料。了解受理部门要求和程序,有助于顺利进行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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