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 3.夫妻一方为博士、博士后或经我市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但是,子女属于现役军人且已注销户籍,或者子女在国(境)外定居且无国内户籍的,不计入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的要求。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 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