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如何自行履行职责? |
释义 | 行政行为调查与强制执行的程序:发现违法不当行为后,应采用缓和手段,发出通知告诫,听取当事人申辩并核实,制作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最终实施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1)调查与审查。若发现原行政行为有违法或者不当之处,不得实施强制执行;若还有其他更为缓和的手段同样可以达到义务履行的目的,则应采用更为缓和的手段,而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执行。(2)通知与告诫。在正式实施强制执行前,为给义务人再一次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应该发出通知和告诫,限定适当的义务履行期限。(3)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在接到告诫书后所作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认真听取,做好笔录,给予答复;必要时,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制作执行决定书。在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告诫书后,在合理期限内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书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第二,违法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期限;第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第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5)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原则上应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但当事人是否接受决定书并不影响决定书的执行。(6)强制执行。义务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之前没有自行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将依据决定实施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属于代执行的,执行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结语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我们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进行调查与审查,如果发现行政行为有违法或不当之处,不得强制执行,应采取更为缓和的手段。其次,在正式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发出通知和告诫,给予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机会。再次,行政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并采纳成立的事实和证据。然后,行政机关应制作执行决定书,明确当事人的姓名、违法事实、执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最后,执行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场交付,但接受与否不影响执行。若在送达前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将依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并制作现场笔录。代执行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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