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官违法拖延执行的具体表现如下: 1、目标不明确; 2、指令不明确; 3、渠道不畅通; 4、结构不合不合理; 5、标准不统一; 6、职业操守不忠。 以上六种表现有个人原因而存在,有的是单位和团体在工作安排时存缺陷和不足。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受惩罚。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条 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分则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