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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形下合同当事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释义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义务人以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后,中止自身债务的履行。
    (4)中止债务履行后,先履行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后履行义务人。
    (5)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应当恢复对债务的履行。
    (6)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能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则可以选择解释合同向对方请求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不安抗辩权人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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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8:3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