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于胁迫签订合同的撤销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受胁迫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产生原因、认定程序和效力。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且不能变更。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胁迫签订的合同能否撤销 民法典胁迫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依法是可以撤销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若受损害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也可以不撤销合同,从而选择变更合同,使合同变得公平合理后,继续履行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也就是说在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该当事人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三、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有什么区别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结语 民法典规定,胁迫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权利,否则将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产生原因、认定程序和效力状态。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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