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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发生条件
释义
    律师分析:
    异时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订立合同后,丧失了履行义务的能力。
    2、中止履行的适用事由是对方发生下列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一方应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了前述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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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2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