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斡旋受贿罪有什么立案标准 |
释义 | (一)从行为人的角度考虑。 1、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力或地位,这种权力或地位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意志。但是,如果行为人利用退休前的职的影响,则不构成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行为人在接受委托时是否知道必须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地位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你不知道,就没有故意。换句话说,在犯罪的主观要素上不构成调解受贿罪。 (二)考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其他国家的渎职工作人员在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是受行为人职权或地位的影响还是基于简单的人际关系。只有其他国家的失职工作人员考虑到行为人的权力或地位,行为人才可能构成利用自己权力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否则不会。 (三)从请托人的角度来衡量。 当委托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的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委托人对行为人的权力或地位感兴趣,而不是简单地利用亲友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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